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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钱不是想拿就拿

[2008-01-11 11:04] 作者:佚名 出处:其他 录入:huoxiaowei 进入论坛/亲子乐园

妻子的钱不是想拿就拿

  小万与小陈是夫妻,因感情问题在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了夫妻个人财产的协议。其中,约定10万元存款由小万使用,归小万所有。其他财产归小陈所有。小陈随后办理了一个小万的假身份证向银行申请挂失后,冒领了小万的10万元存款。
 
  陪审观点
  
  A陈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首先,陈某“支取合法夫妻钱财属家务事”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小万将10万元现金存入银行,两者之间形成存款合同关系。存款合同的标的物——货币是典型的种类物、可替代物、消耗物,其所有权是随实际交付而转移的。在小万向农行交付这笔现金之后,所有权也随之转属银行,小万享有的仅是要求返还的请求权。因此,陈某骗取的现金是属于银行所拥有,并非是其合法夫妻钱财。

  其次,陈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假身份证挂失的方式骗取银行的钱财,侵犯了农行的财产所有权,已经构成诈骗犯罪。
     
  B错在使用假身份证

  存款10万元虽然是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陈某和小万双方约定归小万保管使用的,但因两人并未离婚,更未进行财产分割,该10万元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对自己支取存款是合法夫妻钱财的辩解是正确的。陈某错就错在使用假身份证挂失并支取存款,这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陈某整个行为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构成了犯罪。

  如果陈某使用结婚证和自己的身份证等证件向银行释明是支取存在小万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支取存款,则这一行为是家庭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 
   
  C陈某犯了盗窃罪

  陈某与小万虽然是合法的夫妻,但他们的共同财产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已进行分割,调解生效后已属各自财产。陈某在小万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秘密手段将属于小万的10万元取走,具有非法占有小万财物的目的,同时也具有秘密窃取小万财物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应按盗窃罪论处。

  D陈某无罪

  人民调解委员会只对陈某与小万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未对双方的婚姻关系给予变更,故陈某与小万在法律上仍属于夫妻关系。既属夫妻关系,陈某采取挂失的手段从银行处擅自取走小万的存款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占,即便一方在行使权利时侵犯了对方的财产利益,对方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之侵害行为无效,所有这一切都划归于民事法律所保护的范畴之内,难称其为刑事犯罪。

  陈某的行为仅仅是对与己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占,对他人的财产并无危害,考虑到夫妻这种法律上特殊的身份关系而形成的在财产上的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和处分权,所以,陈某的行为不应当被定为刑事犯罪。

关键字:诈骗,夫妻钱财,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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