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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夫欠债妻子偿还有原则

[2007-10-30 10:06] 作者:佚名 进入论坛/博客

  盲目偿还“空头债” 可能侵犯家人权益

  卢明生认为,王某去世后,其妻陈某主动贴出告示登记债务,从道义上来说应得到赞赏。债主们的上门“讨债”,一旦得到陈某的书面确认,该债务即便没有欠条,从法律上来说也即告成立。

  但问题是,若债主们讨债时,无法说出明确的、令人信服的借款事由,陈某也不管该债务成立与否而一概给予确认,势必会影响到家庭共同财产的数量,这样做无疑会侵犯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

  为此,其他家庭成员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陈某确认的“空头债务”。

  法官提示

  其他家庭成员 也有还债义务

  东城法院的曹英法官说,如果王某的其他家庭成员(指王某的母亲和王某的儿子)不放弃继承遗产的话,他们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王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首先分出一半作为陈某的个人财产,余下的一半为王某的遗产,该遗产由陈某、王某的母亲和王某的孩子平均分割。

  继承法同时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另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据此,如果王某的母亲和孩子不放弃继承,也应承担相应的还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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