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李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结婚,生育女孩子后,丈夫便经常借口打骂李某。有着严重重男轻女思想的张某,对妻子产期生活不予照顾,夫妻关系日益恶化,经居委会劝说无效,李某以经常遭到张某打骂为由,诉请人民法院批准离婚。 妻子遭丈夫打骂应怎样寻求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受理上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说教育,由于原告李某宁死不回夫家,致使调解失败。 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任务。”实行计划生育由此成为一项法律原则。但是,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封建思想的存在,一些婚姻当事人并不自觉遵守该项原则,甚至对生女孩的母亲及女孩子进行虐待。本案被告张某,年纪虽轻,但封建夫权思想严重,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观念特别根深蒂固,其殴打原告李某的行为也是严重的。法院考虑二人婚姻基础差,经常打骂虐待原告,经教育不悔改,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于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婚姻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员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指节制生育,以降低人口发展速度,控制人员数量,提高人员素质。其基本要求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有计划地控制人员增长是实现现代化建议的重要条件。 推荐阅读:丈夫拒要孩子,能要求离婚吗? 离婚损害赔偿权可否推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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